发布时间:2024-06-07 来源:本站编辑
近年来,随着银行业市场竞争的加剧,引出一些不法中介发掘“商机”,利用其熟悉各家银行的贷款政策、贷款流程等信息,从事贷款牵针引线的信贷“掮客”,利用违规手段获取贷款,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
一、对银行经营的影响
不法贷款中介对银行正常的信贷行为、信贷秩序以及信贷成本等方面产生强烈的冲击,使银行信贷行为扭曲、信贷秩序混乱、信贷成本增加,甚至引发银行与金融消费者的信贷矛盾,对社会秩序稳定带来隐患。
一是违规放贷隐患。不法中介通过资料造假或与银行人员内外勾结,利用内控管理漏洞或腐蚀关键岗位人员,使不具备贷款资格或条件的借款人蒙混过关,违规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经营安全造成了巨大的隐患。
二是无力偿还隐患。大量的金融消费者被不法中介套路,通过收取“砍头息”,使其到手的贷款大幅缩水,加重其取得信贷资金的成本,对“融资贵”顽疾推波助澜,甚至成为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最终无法偿还而形成不良资产。
三是扰乱秩序隐患。不法贷款中介用非正当手段打通银行信贷审批关节,并通过虚假包装等方式让大量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取得贷款,在社会上形成想贷款找中介的不良社会效应,也成为信贷风控的“拦路虎”。同时,将职业操守脆弱的信贷工作人员拉下水,严重损害了银行的社会形象和声誉。
二、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侵害
不法贷款中介假冒银行名义,以正规机构、无抵押、无担保、低息免费、洗白征信等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办理贷款,存在违约违法、高额收费、影响征信、资金断裂、信息安全等风险隐患,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是违法风险。部分金融消费者并不具备办理经营贷款的资格,不法贷款中介通过伪造流水、包装空壳公司等方式,“帮助”消费者申请贷款,此行为已涉嫌骗取银行贷款,应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是财务风险。所谓的“转贷降息”,需要资金进行“过桥”,不法贷款中介便怂恿金融消费者使用其提供的过桥资金,从中获取过桥利息、服务费、手续费等各种名目的高额利润,而金融消费者“转贷”后的综合资金成本远高于原贷款正常利息。
三是资金链断裂风险。根据监管规定,经营贷款须用于生产经营周转,金融消费者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将承担违约责任,并被要求提前还贷。此外,经营贷款期限较短,且本金多约定一次性偿还,若无稳定的资金来源,到期后无法及时偿还,将导致资金链断裂。
四是个人信息泄露风险。选择不法贷款中介的服务,需要将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家庭成员信息、财产信息等重要信息提供给中介,部分中介为谋取非法利益可能泄露、出售相关信息,侵害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三、针对银行的建议
一是增强自主获客能力。银行通过与贷款中介合作获取贷款客户,甚至将客户资信审核的业务也都交由中介机构代办,这种获客行为是会危及银行的信贷业务,对于银行来说不仅要自主获客,更要对贷款客户进行穿透性的严格审核,要对资金用途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使银行的资金真正用于实体经济发展。
二是严格执行贷款规章制度。业务人员要多渠道、多形式全面了解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建议让客户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以排除自身风险,主动向客户充分揭示经营用途贷款与其他贷款利率和期限错配的风险,以及违规将经营用途信贷资金挪用的法律后果和不利影响进行提示;严格落实经营贷款“三查”管理,加强贷后资金流向监测和用途真实性管理。
三是加强合作中介监督管理。针对合作中介应实施清单管理,发现合作中介构无法继续满足准入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合作关系。合作中介在合作期间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将其列入本行禁止合作机构名单。应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和义务、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条款在合作协议中予以体现。
四是切实加强员工行为管理。排查银行业机构基层工作人员是否存在私下勾结贷款中介、向客户推荐贷款中介、放松贷款中介推荐客户的审贷标准和贷后管理标准等问题。对于短期内还需要与中介合作的银行,必须对中介机构的协贷行为严格审核。
五是加强风险提示。银行应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宣传重点应把握在针对正规渠道获取金融服务、了解贷款信息、警惕向无关账户转钱等内容开展宣传,并要让消费者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如发现异常情况应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通过报警、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文/长春发展农商银行 国莘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