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吉林省银行业协会!

协会章程

您的位置:首页 >关于协会 >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吉林省银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吉林省银行业协会(英文译名:JiLin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JLB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院校和为银行业服务的其他机构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强化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是本会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本会在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以团体会员的身份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并接受中国银行业协会指导。
第七条 本会会址设在吉林省长春市。

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加强会员行业自律和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受政府和业务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保障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受理会员和社会公众投诉,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对于违反本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惩戒,并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
(五)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案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并做好业务主管单位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配合信用主管部门做好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发布违约客户名单,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反映涉及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十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
(四)按照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协调会员与客户的关系,依法调解会员与客户的矛盾纠纷,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六)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
第十一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四)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服务竞赛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加大宣传,树立行业品牌。
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相关培训,举办各种金融讲座和论坛,开展金融理论研究,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和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培训工作,与中国银行业协会合作开展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业务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在吉林省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相关院校和为银行业服务的其他机构;
(四)符合本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入会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以及依法登记文件的复印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简历、本会要求的其他资料等。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法定住所,声明承认本章程并参加本会活动;
(二)本会应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单位的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逾期未做答复视同接受申请;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向申请单位颁发会员证书,申请单位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本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履行各项行业自律公约,执行本会制定的各项制度和决议;
(二)关心、支持本会工作,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承担本会委派的各项工作任务,接受本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并详实提供本会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九条 会员应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员大会,如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主要负责人出席。
第二十条 本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单位须在15日内书面通知本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二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会秘书处发函确认后,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五)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第二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以及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本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曝光;
(四)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五)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申请后应作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二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参加本会的全体会员组成,每个会员享有一个投票权。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
(七)审议决定本会的合并、分立、终止事项;
(八)审议批准须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能召开。会员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成员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会员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应由所在单位函告本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本会理事职务的任职,并由本会公告各会员单位。
第三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对会员遵守本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其中,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应报会员大会决定;
(四)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五)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六)审查批准会员的入会申请;
(七)审定行业自律制度;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审定本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审定本会的重要规章制度;
(十一)其他须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组成,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执行会员大会通过及理事会批准的各项工作,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负责本会日常财务的收支和核算,编制本会经费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本会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一名,秘书长一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担任;专职副会长和秘书长拟任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以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副秘书长岗位。副秘书长由专职副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决定聘任。
第四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情况特殊,经会长、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专职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议召开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三)组织、领导本会各项重大工作;
(四)代表本会参加有关国内、国际金融交流活动。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名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专职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二)具体领导本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协助会长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提名本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及副秘书长人选;
(五)经会长授权,可代表本会参加有关国内、国际金融交流活动。
第四十五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主持监事会工作。
第四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专职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专职副会长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七条 本会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登记管理机关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二)在银行业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在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
(四)热爱本会工作;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可派代表列席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等会议。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应按要求设立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职数,应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本会党组织换届选举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选举,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并做好党组织关系转接等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党组织书记可由上级党组织任命或选举产生,按照“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原则,本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兼任本会负责人。本会应建立党领导的法人治理结构,本会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对提交理事会审议的重大议题进行前置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党组织书记参与理事会,代表党组织发表意见。
第五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二)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党员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三)推动事业发展。激发本会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本会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本会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本会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六)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
(七)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认真组织开展廉政教育,加强日常监督,及时排查廉政风险隐患,做好问题整改,杜绝“微腐败”、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坚守“零物质往来”、构建“亲”“清”服务关系,推进清廉金融文化建设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第五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参与决策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本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三)本会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工作决策实施。
(四)本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五)本会负责人、中高层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六)本会在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涉及社会组织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七)本会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应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应建立健全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年度党建工作等制度。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任务,组织开展党内集中教育和党员经常性教育。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制度。按期进行换届,选好配强党组织书记,加强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创新开展党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党建工作经费使用严格执行党费管理规定。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或政府机构购买服务而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费收取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费应用于开展本章程规定的业务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 本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吉林省银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5年12月19日第八届第七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