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1-04 来源:本站编辑
《民法典》在用益物权中新增居住权,规定居住权可以依照合同、遗嘱设立。登记是居住权设立的生效要件,如果当事人仅签订了书面的居住权合同,没有依法办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就没有设立。此外,对于居住权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来说,居住权登记是其识别住宅上是否设立居住权的最重要依据。银行在开展尽职调查和项目评审时,相关业务人员除关注在先抵押权、在先质权在先租赁权等权利外,还应重点关注“居住权”是否已经设立。这将直接影响贷款项目的信用结构及后续处置和变现。
因此,贷款抵押合同中应约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出租或设定居住权等用益物权或其他权利负担,如有违反,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限期纠正,否则可要求其增加或调整担保措施,要求其承担抵押合同项下违约责任,最大限度保障银行权益。同时要加强贷后管理,密切关注相关房产的居住权登记情况,对于擅自设定居住权的抵押房产,及时要求抵押人限期纠正,增加或调整担保措施,或主张抵押人的违约责任。
★文/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 刘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