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公安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打击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专项工作部署,严厉打击以“停息挂账”“债务减免”“征信修复”为名实施的非法代理维权、教唆逃废债、恶意投诉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信用卡催收秩序,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卡持卡人合法权益与区域金融信用环境稳定,吉林省银行业协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信用卡领域非法代理维权(不正当反催收)违法线索。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二、征集范围 吉林省内涉信用卡业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非法代理维权(不正当反催收)违法线索: (一)代客非法维权牟利:通过售卖投诉模板、线上群聊实时指导、技术工具拦截篡改银行通知、批量代操作投诉渠道等方式,系统性干扰银行正常债务协商、催收流程,教唆、协助债务人恶意投诉、逃避合法债务并收取费用; (二)伪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牟利:伪造医疗诊断文书、政府行政公文、金融业务凭证、收入困难证明等虚假材料,篡改借款、信用卡合同条款,编造虚假证据,为债务人恶意逃废债、恶意投诉提供虚假材料并收取报酬; (三)教唆、组织恶意投诉施压:刻意歪曲、夸大银行合规业务行为,教唆、组织债务人编造不实证据,以高频重复投诉、网络曝光、恶意信访等方式胁迫银行,逼迫机构作出超出法定、合理范围的债务减免或经济赔偿; (四)收取高额不合理服务费且拒不退费:以远高于合理市场服务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巧立名目增设额外收费项目;即便债务协商未达成、未实现承诺效果,仍拒绝退还已收取费用,欺诈债务人财产; (五)非法收集、买卖公民个人敏感信息:非法获取、出售、向第三方提供债务人身份证、银行卡、征信报告、通讯记录等敏感个人信息,为非法代理维权、逃废债黑灰产活动提供信息支撑。 特别说明:本条所指恶意投诉、逃废债行为,仅限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有偿代理、故意捏造虚假证据、批量组织施压的情形,不包括持卡人本人基于真实债务、自有证据独立提出的合规投诉、信访维权行为。持有合法执业资质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于当事人真实授权、依法合规开展债务法律咨询、诉讼代理服务,不属于本次线索征集范畴。
三、线索提交要求
1. 线索内容应当具体、客观、真实,完整载明违法主体名称/自然人姓名、联系方式、行为发生时间、实施地点、完整违法事实描述,并配套提交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聊天记录、录音录像、转账支付凭证、虚假文书照片、收费单据等。 2. 线索提交人应当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客观,不得虚构、夸大违法事实,不得捏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故意提供虚假线索、恶意诬告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提交线索时可自主选择实名或匿名提交。鼓励实名举报,以便后续核查反馈。 四、线索处置流程 1. 吉林省银行业协会负责线索的收集、登记与初步分类整理,及时将线索移送至相关银行机构进行后续处置。协会不具备案件调查、立案、认定违法、裁决赔偿等职权。 2. 接收线索的银行机构应当对线索进行整理,并按程序报送公安、司法机关。 3. 对主动配合线索核实、积极参与打击非法代理维权黑灰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吉林省银行业协会将向吉林金融监管部门出具书面工作建议,作为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评级正向参考依据。 4. 线索核查、处置全过程建立材料分级管理、脱敏存档制度,严格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未经举报人许可,不得向被举报主体、无关第三方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及原始举证材料。 五、线索提交渠道 (一)纸质材料邮寄 邮寄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2677号光大大厦,吉林省银行业协会收 信封请注明“非法代理维权线索举报”。 (二)电子材料邮箱提交 电子邮箱:jlsyx_wqb@126.com 邮件主题请统一填写“非法代理维权线索举报”,附件上传清晰完整的证据材料。 六、举报人权益保护 1. 协会建立线索材料专人保管、加密存档制度,严格保护实名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举证材料等全部个人信息,严禁向被举报对象、无关第三方泄露;确因办案需要向监管、公安移交材料的,对举报人信息做脱敏处理。 2. 若举报人因提交线索遭受被举报主体恐吓、威胁、打击报复,可直接向协会反馈,协会将协助对接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3. 任何单位、个人包庇、纵容、协助信用卡非法代理维权实施违法活动,或泄露举报人信息、实施打击报复的,将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乃至刑事责任。 七、附则 1. 本公告由吉林省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2.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