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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债权保护重点与难点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22-01-05  来源:本站编辑

前言:资产清收,核心在于银行在多长时间内可以通过合法手段将借款人、担保人的财产处置变现,以弥补银行损失。影响银行清收效果的因素有两点:一、银行能否通过合法手段控制住借款人、担保人的财产;二、银行在多长时间内能将控制住的借款人、担保人的财产处置变现。这两个因素相比,后者更重要,在目前阶段,银行债权有抵押物的居多。因此,如何快速推进法律进程、缩短清收时长成为各家银行关注的焦点。本文对严重影响银行清收进度的各种现象进行了调研,并就解决措施进行了初步探讨,以兹参考。

一般而言,银行债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关系明晰,各方争议不大。借款人违约后,银行清收,胜诉往往没有问题,问题在于多长时间可以胜诉,多长时间可以将执行回款,以弥补银行的损失。目前,银行清收的重点和难点恰恰在于法律流程冗长,严重影响银行清收进度。主要情况如下:

一、法律规定的简便程序无法充分发挥作用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特殊时期,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的深刻变革和调整,各种社会矛盾凸显,银行的不良贷款在增加,各企业之间纠纷在增加,自然人之间的纠纷也在增加,法院经济纠纷案件数量成几何倍数增长,部分法院出现了开庭长时间排队的现象,严重影响了诉讼进程。

实际上,我国法律规定了简便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程序、快速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等,使得银行、法院可以不经过审判程序,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大幅提高银行清收效率,降低清收成本,极大地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具有极强的效率与效益优势。但是,因为各种原因,上述简便流程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一)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存在诸多障碍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工作,存在一定不足,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不足之处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部分法院对相关制度、政策掌握不足,执法尺度、标准各异,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立案难、执行推进难,甚至有部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申请被法院驳回,驳回理由为“执行标的不明确”。二是有的公证处为了规避责任,以各种理由推诿出具执行证书,例如,核实债务人违约必须亲见、债务人失联不能出具执行证书等,出现“办理公证书时积极招揽,能办尽办;出具执行证书时消极回避,能不办就不办”的现象,使得办理公证成为“鸡肋”。

(二)快速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落地效果不佳

为解决诉讼流程冗长、减轻当事人诉累,新民诉法规定了快速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新民诉解释对申请主体、管辖法院、申请材料、裁决标准等做了进一步的细化。从效果上看,自起诉到终审裁决,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时间,随后即可进入执行程序,极大地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约司法成本。上述规定出台后,江苏、浙江、重庆等地高院立即部署,组织落实,出台文件,统一标准,细化流程,全面推开(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关于规范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执行程序的通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在辖区范围内取得了较好效果。但是,也有部分省级高院没有出台相应制度,省内大部分法院还拒受此类案件,或者虽然受理,但后续要求转为普通程序。建议协调最高法,在江苏、浙江、重庆等地高院实践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标准,细化流程,大力推进快速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实施、落地。

二、部分法院人为拉长法律流程

一方面,部分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流程之外,设置前置程序、法外程序,过度追求所谓的程序正确;另一方面,部分法院现行考核指标畸化,过度注重结案率(包括审判结案率、执行结案率),导致银行被动撤诉、撤回执行,费时费力,造成司法资源极大浪费。

(一)部分法院设置法律流程前置程序、法外程序

银行通过法律程序清收贷款,最怕遇到被告失联情况。被告失联,至少要经过四次公告送达,立案公告送达、判决公告送达、执行立案公告送达、选定评估机构公告送达(如果需要上诉,还需要加上诉状公告送达和二审判决公告送达)。而依据法律规定,在被告失联情况下,法院有权直接通过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以确保诉讼进程。但是,目前部分法院(特别是基层院)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原告必须提供派出所或社区出具的被告“户在人不在”证明,才进行公告。而在现实生活中,公安部已经下发文件,不允许派出所出具包含此类证明在内的各种证明材料,社区更是以没有法律规定、不在职权范围内、无法核实为由,拒绝出具“户在人不在”证明,导致诉讼进程受阻。为解决送达难问题,全国部分法院正在试水合同约定送达地址的做法。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已于2016年9月12日正式发布,其中第三点规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依照规定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积极运用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充分利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建立全国法院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完善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送达。”

在最高法院上述意见出台后,银行开展业务时都会与借款人、担保人约定送达地址。进入诉讼后,按理说法院只要按照当事人留存的地址邮寄送达即可,即使无人签收,也应该视为送达,不该影响诉讼进程。但是,部分法院在实践中却认为,如果邮寄无人签收,则视为无法送达,需要进行公告,或者以银行提供的约定地址无人反馈,无法确定约定送达材料真伪,需要进行公告,使最高法解决送达问题的意见形同虚设。建议协调最高法院,明确公告送达标准,并就约定送达作出专门司法解释。

(二)部分法院考核指标畸化银行被动撤诉、撤回执行 

法院结案率考核指标畸化,部分法院为了完成结案率考核,采用年末拒绝立案、要求原告(执行申请人)撤诉(撤回执行申请)、违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手法,美化考核数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自此之后,法院违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象有所好转,但部分法院以各种理由、各种方式拒绝立案、要求原告(执行申请人)撤诉(撤回执行申请)现象仍然存在。建议进一步优化法院结案率考核指标,避免因结案率考核畸形化而造成的立案难、执行难问题。

结语:银行债权清收与保护,速度是关键。各机构、各部门必须打破本位主义,共同携手,充分发挥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快速实现担保物权等简便程序的作用,彻底清除没有法律依据的前置程序、法外程序,改变法院畸形考核体系。只有如此,银行清收工作才能真正推进,银行债权保护才能取得实效!


/光大银行 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