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13 来源:本站编辑
摘要: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国内市场竞争愈演愈,市场饱和度逐渐明悉,行业产能过剩、价格竞争突显,促使国内企业不得不进一步拓展海外市场,以此获得新的生命转机。同时,随着我国出口政策对外贸企业的诸多倾斜,外贸企业持续增多,我国跨境贸易规模持续增长,进一步增大了对资金跨境流通的需求。但这些跨境资金交易的背后,也隐藏了大量的洗钱风险及洗钱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了严厉打击跨境贸易背后隐藏的洗钱风险,国际反洗钱组织和我国反洗钱主管部门先后发布了诸多预防贸易洗钱的政策要求,本文主要从反洗钱监管部门及义务机构如何有效履行跨境贸易反洗钱政策角度出发,尝试提出应对跨境贸易洗钱风险的措施和建议。
一、FATF政策背景下,跨境贸易反洗钱工作风险与挑战
(一)跨境贸易洗钱的定义
跨境贸易洗钱系指通过跨境贸易交易掩盖犯罪收益和转移资产价值,试图将非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跨境贸易合法化的过程。洗钱的风险贯穿于跨境贸易过程的始终,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与反洗钱义务机构建立业务关系的过程以及货物跨境运输、跨境资金流动等多个环节。
(二)跨境贸易洗钱风险、趋势及挑战
2019年6月,FATF决定与埃格蒙特集团联合开展贸易洗钱研究项目,归纳总结贸易洗钱的最新风险、趋势及所面临的挑战。2019年7月,埃格蒙特集团信息交流工作组启动“大规模跨境洗钱计划研究”,搜集各金融情报机构的跨境贸易洗钱案例,并在后续将这些案例汇编成册。从这些典型案例分析来看,跨境贸易洗钱一是利用跨境货物贸易洗钱。主要集中于定价幅度大的商品,通过跨多个国/边境管辖区的货物运输,以及海关部门检查难度较大货物,包括但不限于高价值、低交易量的产品,例如贵金属、煤炭等,或低价值、高产量的产品,例如粮食、保暖衣物等,其中低价值的产品及其交易链条受到的洗钱威胁更大,被洗钱不法份子利用度更高。二是利用跨境服务贸易洗钱。服务贸易由于其提供的形式为服务,其真实性较难被追踪,因此在洗钱领域被广泛利用。不法分子通过在跨境服务中植入大量虚假的跨境金融服务、咨询顾问服务以及无形资产中的商标、知产等服务,使得不法资金广泛跨境流转、洗白。三是跨境贸易洗钱手段多层次融合。案例中,利用跨境贸易洗钱的手法,包括但不限于将货品和服务的发票金额多开;货物或服务发运多次流转;交付同一货品或服务,多次开具发票;同等价格,交付其他类低值货物或本品类次品货物等多种方式,实现跨境洗钱。并且,不法分子将上述手段融合,加之多个空壳公司引入洗钱环节,通过多地区流转,各环节加价等方式,将贸易关系串联,利用各国海关信息共享不通畅的机制,将非法资金大量洗白。
正是由于上述跨境贸易洗钱手段繁多,加之不法资金多地区、跨国/边境的流转,将贸易链条“无限”延长,使不法环节融入到跨境贸易过程中,很难被发现和追踪。与此同时,各国海关对不法犯罪行为的打击重点始终在上游犯罪上,而对跨境贸易中的洗钱犯罪行为打击的优先级始终处于降位序列,关注度不足,且各国海关之间存在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信息共享存在很大壁垒的问题,造成进、出口报关环节被不法份子利用,进行洗钱的机会一直有增无减。同时,各国有权机关、监管部门对贸易洗钱了解深度存在不足的问题,尚未完全了解到贸易洗钱可能融入到从事价值转移的众多行业和大宗商口中,甄别难度和广度始终橫亘在跨境贸易洗钱的各环节,各国面临的跨境贸易洗钱风险及挑战仍然巨大。
(三)FATF政策视角下,打击贸易洗钱的措施分析
跨境贸易洗钱行为之所以发生且屡禁不止,从洗钱自身需要看,洗钱行为被隐藏在贸易行为之后,极大地增加了洗钱被发现的难度,成为有利的洗钱手段。从监管力度上看,由于跨贸易尤其是大宗商品贸易交易广度和空间的复杂性以及交易时间和链条的延长性,使得监管和监控手段受到极大的限制,进而使得洗钱行为得以有效地庇护在贸易行为之后。那么,如何更有利且有针对性地打击跨境贸易洗钱行为呢?从FATF国际监管政策视角下,一是在于FATF强化提高了各主权国家对贸易洗钱的认识程度。有效地了解不法分子如何利用跨境贸易洗钱,是有效打击跨境贸易洗钱的基础。FATF建议中,始终把洗钱风险的自评估工作作为评价洗钱风险的有效手段之一,通过国家层面的洗钱风险评估主动了解,主权国家公共和私营部门对跨境贸易洗钱风险的了解程度,对于较为匮乏的领域建立强监管或强管控措施,采取更为有利的培训和评价手段,促进国家有权机关以及反洗钱监管部门对跨境贸易洗钱风险的认识,以期在源头把控跨境贸易洗钱行为。二是在于FATF建议需进一步提升反洗钱义务机构识别跨境贸易洗钱风险的能力。在可疑交易监测分析以及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强化对空壳账户、特殊交易主体的洗钱风险识别能力,在开户过程中,实地核访账户,避免无实际经营的空壳公司获得开户机会。在可疑监测识别过程中,增加科技力量的的投入,建立有效的可疑交易预警模型,提升预警精准度,同时深化监测分析人员对跨境贸易洗钱交易特征的识别、认知和敏感度,充分发挥反洗钱义务机构对跨境贸易洗钱风险的防范和打击效用。三是在于FATF突出主权国家海关等部门的强有力作用。海关机关可以通过将可疑的贸易活动与可疑的金融活动建立串联的方式,强化核查调查,以增加发现跨境贸易洗钱风险的机会。同时,FATF建议需进一步提高海关机关打击治理跨境贸易洗钱犯罪的优先级,强化不同主权国家海关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对进出口报关形成有效的核查,助力打击跨境贸易洗钱犯罪。四是在于FATF建议强化国际协作引领效用。加强跨境贸易反洗钱监管国际合作是打击治理跨境贸易洗钱的必要条件。从国际合作的角度,建立起允许对大量交易贸易数据进行交叉验证、比较分析的机制,强化对贸易洗钱活动的监测,对资产流转的识别和跟踪,并通过进、出口报关单,详查贸易企业是否存在虚假提高价格,多次转卖,多地区流转等方式融入违反犯罪资金洗钱的行为,也可通过可疑交易情况信息共享、国际合作,从交易开户端识别、打击洗钱行为。
二、我国新的跨境业务监管政策及与FATF政策的对比分析
(一)我国新跨境业务监管政策及要求
近年来,随着跨境贸易洗钱风险的延伸,我国对跨境贸易洗钱打击力度逐渐增长。202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系统规范了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事跨境业务的反洗钱义务机构的履职要求,助力打击跨境业务中的洗钱及恐怖融资活动。《指引》明确规定了各类反洗钱义务机构需在“风险为本”原则的指导下,在外汇业务展业过程中,切实履行“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职责,全面推动各反洗钱义务机构,在跨境业务履职过程中,取缔“规则为本”环境下仅注重“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表面合规式审查,而是更加关注交易本身、业务流程、交易渠道以及产品适配等各环节的洗钱风险, 主动管理客户、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跨境业务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指引》强调前移洗钱风险管控的手段和措施,全面发挥反洗钱义务机构第一道防线作用,反洗钱义务机构展业过程中,要充分尽职了解你的客户,严把开户审核关,持续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在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或与存在跨境业务需求的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使用可靠的数据来源或信息以及独立来源的证明文件,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和核实,并要从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违规违纪记录、经营状况、交易意图及逻辑等方面强化审核,并保证客户身份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既要求义务机构强化跨境业务本身的洗钱风险评估,又要求义务机构从“逻辑合理性”、“目的可查性”角度落实好尽职调查工作和有效持续的风险识别。
(二)FATF与我国跨境贸易反洗钱监管政策的对比分析
从相同点分析,FATF与我国跨境贸易监管政策均着重以“风险为本”的原则贯穿于反洗钱工作风险管理的始终,要求反洗钱义务机构尽职地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指导反洗钱义务机构强化对客户身份的分析研判,从逻辑上、目的上验证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发生交易的合理性,建立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端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规范性要求。
从不同点分析,一是义务机构范围上,FATF从国家权力机关、反洗钱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等公共部门以及一些中介、咨询服务机构等私营部门在跨境贸易的反洗钱义务等方面均提出了履职要求或建议,尤其赋予了海关、金融机构等重要跨境交易管理与参与部门在反洗钱工作上的重要职责。但我国跨境贸易监管政策上,规范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履行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义务,以及监管部门对反洗钱义务机构的指导职责,但对海关以及特定非金融机构等机构却没有赋予相关的职责或义务要求。目前,反洗钱主管部门即人民银行与海关部门尚未建立充分的信息共享与完善的信息交流机制。二是在反洗钱覆盖面上,FATF通过《贸易洗钱:趋势和发展》的研究报告,注重打击的是贸易实体的跨境洗钱行为,而我国《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不仅是要求打击贸易实体的跨境洗钱行为,还要求将从事跨境本外币收支活动和境内外汇经营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全部纳入监管范围。三是监管形式上,FATF联合埃格蒙特集团开展贸易洗钱研究项目,埃格蒙特集团随后将向各国反洗钱情报机构搜集的跨境贸易洗钱案例汇编成册,供各国开展贸易洗钱研究。而我国是通过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嫌洗钱可疑交易类型和识别点的对照表》(以下简称对照表)供银行机构开展洗钱及上游犯罪活动分析使用,《对照表》分析总结了11类涉嫌洗钱的常见可疑交易类型和相对照的识别点,为人民银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疑交易类型分析工作提供参考。《对照表》对跨境贸易反洗钱的指引相对较少,仅在非法汇兑型地下钱庄、贩毒等处在跨境交易上有所体现。
三、对我国完善监管政策及打击跨境贸易洗钱机制的建议
(一)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可疑交易监测精准度
从监管部门牵头,打通非同一集团内的反洗钱义务机构间的信息共享。此类共享并不是完全开放程度上的共享,是在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下,一家义务机构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跨境交易存在可疑交易的情况下发出信息共享请求,监管机构所管理的类似于金融情报机构的独立机构在接收到金融机构申请初步判断存在可疑情形下,放行此条申请记录到被请求行或三方支付机构,被请求行或三方支付机构分析交易后,认为请求行的描述符合可疑交易触发情形,本行/本机构交易也存在可疑交易行为时,可在监管规定的通道内,流转客户交易信息到请求行,认定本行/本机构交易不可疑时,提供有效说明,反馈到监管指定通道,供请求行分析参考。实现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工作信息共享,同时实现金融机构及三方机构的有效配合,提高可疑交易分析效率,强化对团伙作案的联合打击治理力度,实现对违反犯罪资金有力且有效的监测和管控。
(二)完善反洗钱相关立法,将反洗钱履职义务扩大到单位和个人
由监管部门牵头,将公民/单位配合银行等金融机构或三方支付机构等反洗钱义务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写进立法,尤其在跨境交易领域,让公众充分地认识到配合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是一种义务行为。同时,以国家角度做普法宣传时,可以充分做好公民/单位配合金融机构尽职调查义务的宣传工作。这样,一方面,可以让公民/单位充分认识到,有效配合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是对自身财产安全的一种保护,避免自己被不法犯罪分子利用,参与到跨境交易洗钱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地配合国家打击治理跨境交易洗钱及上游犯罪活动,同时可以减少银客之间的矛盾,避免消费者对银行的误解,冲突升级到监管部门。
(三)在跨境贸易端实现国家有权机关与反洗钱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
在进出口贸易中,由于反洗钱义务机构侧重审核单据和票证,对货物情况无从掌握。而跨境贸易洗钱过程中常用手段也即是提高价格,少发、不发货物或者所发货物与发票不匹配,以价格之间的差距来完成将不法资金投入到“正常”贸易活动中。反洗钱义务机构仅能对单据和票证的审核恰好被不法分子利用,所以海关在打击治理跨境贸易洗钱过程中的重要性突显,因此强化反洗钱主管部门与外汇局、海关、税务以及公/国安等国家有权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机制,提升联合打击治理跨境贸易洗钱风险的管控意识尤为重要。建议国家进一步提高海关等国家权力机关打击治理跨境贸易洗钱犯罪的优先级,在跨境贸易犯罪领域,从源头上,促使海关等部门平衡打击洗钱和各类型上游犯罪活动的力度,深化国家权力机关与反洗钱主管部门之间的联合监管、线索协查以及信息共享等协同工作,为打击治理洗钱犯罪提供联合保障。
★文/民生银行长春分行 吕冬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