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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视角下银行机构账户管控问题浅析

发布时间:2025-03-17  来源:本站编辑

摘要:近年来,高发的电信网络诈骗、赌博、非法集资、传销等案件已严重危害到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各银行机构为有效应对上述案件带来的洗钱风险问题,进一步强化了账户管控力度,包括增加管控的类型、扩大管控范围等,但同时也暴露出信息共享不充分带来的管理滞后性以及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纠纷问题。本文从反洗钱视角剖析了银行机构在账户管控方面存在的管理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及建议。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AI、区块链等技术手段的更新发展,电信网络诈骗、赌博、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日渐猖獗。为有效应对上述犯罪引发的洗钱风险,各银行机构不断加大对开户环节的审查力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为冒名等身份不明客户开户引发的洗钱风险,但因个人隐私保护等要求,机构间信息共享仍无法充分实现,银行机构无有效手段验证客户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仅能通过核验身份证件、询问客户开户用途、资金来源、工作单位等信息的手段了解客户,无法有效识别并防控客户本人到银行开户,但开户目的即为卖银行卡或参与“跑分”等情形引发后续风险。尤其在面对为满足流动性人口账户使用需求上,进一步增加了银行机构尽职调查工作难度,同时也为账户后续的管控治理提出了巨大挑战。

一、银行机构账户管控情况现状

(一)便捷化生活需要客户普遍开通非柜面业务,银行机构较难辨别限额设置标准

银行机构为满足客户便捷化生活需要,普遍会应客户申请,为客户开通非柜面业务。这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其通过大量收购农民、低收入者、学生、自由职业者、无业等群体的银行卡,用于转移非法资金。同时会要求出卖银行卡的人员开通非柜面业务,并通过设置购买差价的方式,引诱相关出卖人向银行机构申请调高其账户的非柜面业务限额。出卖人通过犯罪团伙的空壳公司或新兴自媒体科技类公司包装自己,或通过找熟人介绍的方式,与银行机构的客户经理、理财经理接洽,声称自己有大额资金往来或投资理财需要,要求银行为其开通较大额度的非柜面业务限额。银行工作人员在熟人的“光环”下或者业绩压力下,在本身验证客户资产实力手段有限的前提下,可能出现轻信客户未经调查或经调查后盲目自信的认为客户具备相应资产及交易能力,为客户开立银行卡并开通较大额度的非柜面限额,导致相关银行账户被用于参与洗钱等违规犯罪活动。

(二)客户失联,账户集中被用于转移非法资金

开通大额度非柜面资金限制后,账户一般于当日或次日经小额测试后,即被用于转移非法资金,交易模式普遍具有过渡性质明显,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反向为之等特点。如账户用于转移涉诈资金,可能因司法线上冻结或犯罪份子担心资金被冻结等因素影响,账户还具有生命周期极短的特征。同时,普遍具有账户开户后,客户失联的特征。主要原因在于账户开户目的即为转移非法资金,预留在银行的手机号多数为开立银行账户在各大通讯运营商开通的“专用”手机号,银行账户开通后即被转卖,手机号可能被犯罪分子加入呼叫限制,避免银行监测。

(三)账户管控现状与银行卡涉洗钱风险现状不匹配

除涉及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紧急止付的账户、银行可以采取管控措施等情形外。针对其他可疑预警信息,银行需在交易预警的基础上,辅以强化尽调,人工分析,通知客户拟采取管控措施等一系列行为后,才可能采取管控措施。由于预警信息均发生在交易之后,此时可能已达到了犯罪分子转移资金的目的,且因银行机构需要注重保护金融消费者账户使用权利,还要保证其对其账户内资金的支配权利,故银行机构除对能确定是涉案资金的账户立即管控外,对其他类可疑账户的管控措施普遍具有滞后性,银行账户被管控时,违法资金可能已全部在本机构转移。犯罪分子完全可以换个银行、换个账户,继续转移非法资金。可见,银行目前所采取的账户管控措施与外部洗钱风险很难相称。

(四)账户交易有意规避银行监测

犯罪分子为了能转移并洗白非法资金,在账户交易上也会尽量采取规避银行预警模型和监测的方式转移非法资金。除涉诈等紧急转移的资金外,犯罪分子可能会规避较为集中的循环交易,并将大额资金拆分成多笔小额资金转移到多个不同个人的账户中的方式流转非法资金,亦或集中交易一段时间后,主动停止交易,使账户进入休眠期过段时间再启用,或主动销户再开立其他账户等方式规避监测。同时,犯罪分子也可能通过三方支付、ATM取款或利用“跑分”行业进行柜面取现等资金转移方式,切断银行间资金流向,规避银行监测。避免转移资金行为被银行发现,进而被采取管控措施。

(五)犯罪分子洗钱方式由新开账户向存量账户转移

随着近年来“断卡”行动以及公安机关打击治理洗钱犯罪三年特别行动的展开,每个人在每个银行只能开立一个一类账户,这也给犯罪分子转移非法资金带来一定的阻碍。而且各大银行机构为配合有权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洗钱犯罪,非柜面出金限额也被严格管控,一般新人新开户银行金限额均较低,没有一个相对较好的“包装”或明悉的证明材料,能促使银行客户经理出具强化尽职调查报告调高客户非金限额的前提下,新开立账户非柜面额度被严格限定,这使犯罪分子的银行卡购买渠道在一定程度上受限。为了非法资金能有效转移,犯罪分子的不法目光从组织人员开立新的银行账户逐步向历史已开立但使用频率相对较低的账户转移。这类账户具有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等非柜面交易渠道的特征,且未设立非柜面资金限制,可以满足犯罪分子大额转移非法资金的目的。账户转卖后,账户交易模式发生明显改变,从原来的交易规模较少到交易规模骤增,从原来的仅有生活消费到较频繁的资金转账亦或三方支付或转账,ATM等渠道异常取现等情况发生。

二、银行机构账户管控措施应用方面暴露的问题

(一)客户尽职调查存在有效性不足问题

银行机构作为反洗钱义务机构,需始终根据“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原则,履行客户尽职调查,留存完备档案资料备查、备调的义务。但在实际工作中,常会遇到客户对银行尽职调查行为存在为难和抵触情绪,导致银行不能从根本上完全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的原则履行反洗钱工作义务。近年来,为了尽可能解决上述问题所带来的困扰,大部分银行机构通过运用科技赋能,大数据、区块链、AI及生物识别、第三方系统交叉验证等技术,对客户进行画像,不完全依赖于银行与客户之间问答或者要求客户提供很多辅助证明材料的方式,从而实现对客户的基础了解。虽然技术的突破可以解决部分的客户尽调问题,但从尽调工作全貌分析,由于客户不愿意将自己的情况完全向银行工作人员坦露,银行在客户尽职调查过程中,仍然存在对客户信息调查不准确、不到位的问题。这也给犯罪分子购买银行卡或组织不明真相人员开立银行卡,并将银行卡用于转移非法资金提供了“漏洞”支持。

1. 开户环节尽职调查不充分

受个人隐私保护政策以及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不充分影响,银行机构很难在开户过程中完全识别客户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一方面,不仅买卖银行卡的人员会出现不完全配合或利用手段抵制银行尽职调查的行为,正常银行账户使用者也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不配合银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因此给银行的尽职调查工作增加了极大的难度。银行不能很好的发现客户是出于自我保护需要,不愿意完全告知其真实情况,还是出于违法违规角度不配合银行开展尽职调查。而且,银行还需要出于满足金融消费者金融服务需求的角度,在没有明显证据证明消费者可能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时,需要为客户开立银行账户。加之犯罪分子组织人员开立银行账户时,还可能利用新型的自媒体网络科技公司或其他类型的空壳公司为此类人员做身份掩示。诸多因素共同作用,进一步增加了银行机构核实的难度。另一方面,伴随部分银行工作人员应业绩压力或轻信客户反馈等因素影响,出现降低核实门槛的行为,将尽职调查工作停留在表面层次,深度不够,广度不足,也未结合身份背景交叉验证,即为客户开立了银行账户,并开通了非柜面业务渠道,最终可能导致涉案资金通过此类账户转移。

2.持续尽职调查工作流于形式

对于客户账户大额转移非法资金且日终留存一定余额在账户内的客户或者存在一定的贷款额度但非正常大额资金周转的客户,银行机构的客户经理很可能会给予一定的保护。在尽职调查工作中没有结合客户身份背景、没有开展实地查访、没有通过公开信息核实、忽视外部风险信息情况下,仅凭对客户的电话回访,即选择相信客户所述信息,例如个人账户用于企业经营需要频繁资金周转等,而为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证明客户交易情况不存在可疑,尽职调查工作流于形式。对于存量客户且洗钱风险较低,但后期被犯罪分子收购并用于清洗违法资金的账户,可能因为存量没有余额,故而没有维护,“新任”客户经理对客户几乎没有了解,日常没有联系,此时如果加之客户预留联系方式已无法联系客户,“新任”客户经理对客户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更是形同虚设。银行自然也无法及时的对可疑客户采取管控措施,应对客户存在的洗钱风险。

(二)可疑交易监测存在滞后性且有效性不足

目前,银行机构普遍存在因信息共享不充分,导致人工分析效率偏低的问题。随着洗钱犯罪团伙不断的更新和改进洗钱手段、渠道和方法,利用复杂的交易拉长资金交易链条,甚至利用“跑分”平台、虚拟货币、黄金、直播平台等手段割断资金链条,给银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一是存在预警时效低的问题。随着犯罪手法的不断迭代更新,银行机构监测指标和模型很难覆盖全部可疑交易线索。尤其针对诸如电信网络诈骗“交易发生快,资金转移快”的可疑交易行为,系统预警严重滞后,预警出现时账户可能已停止使用,非法资金已成功转移,再对账户添加管控措施也只能是这个账户未来不再发生转移资金的行为,但此账户生命周期结束并不代表转移非法资金的行为被有效堵截。二是存在人工甄别有效性不足的问题。一方面,三方支付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甚至是不同金融机构之间彼此信息共享不充分,违法犯罪资金通过多银行、多渠道的拉长资金链条进行资金流转后,单独一家银行在可疑交易监测分析上,无法掌握客户的交易全貌,无法实现对不法资金的全面监测,无法还原、追踪不法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无法判断客户及交易是否存在可疑,极大的降低了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工作的效率。另一方面,随着“跑分”平台等黑灰色产业链的发展,在互联网端利用第四方支付工具,逐步搭建起了违法资金跨境流转的新渠道。不法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进行交易,完全切断了银行等反洗钱义务机构监测不法资金流向的可能性。在对可疑交易进行监测分析过程中,不法资金从银行账户端流转至三方支付机构,银行端已无法判断违法犯罪资金的下一步流向问题,也就无法认定交易是否存在可疑交易的问题。犯罪分子而后再通过三方支付机构流出资金购买虚拟货币,通过第四方支付通道,将不法资金流转至境外,银行端更是无法对资金进行有效监测,加之犯罪分子事前准备好的应对银行尽职调查的手段,银行无法分析交易可疑程度,更没有充分理由对账户实施管控措施。

(三)银行机构部门联动性不足,反洗钱机制运行不通畅

银行机构账户开户、添加非柜面出金限额的管理一般管理权限归属在支行,或个人金融部、运营管理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客户在支行柜面发生可疑行为或不正当调整非柜面交易限额时,支行工作人员一般会向其主管部门报告,不会向反洗钱管理部门报告。反洗钱管理部门因不知晓相关可疑情况,未对客户开展主动排查,未能事先发现客户的风险特征,从而未对客户采取相关管控措施,导致非法资金转移后,预警线索才出现的问题,后续对客户采取管控措施滞后性明显。

三、对策与建议

(一)立法配细化措施,做好风险源头防控

从监管机构角度分析,在新反洗钱法施行的背景下,应细化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方式,明确银行机构如何可以从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等管理机构获取有效的客户尽职调查信息,并要求上述机关开通与银行之间信息共享渠道,便利为银行机构尽职调查提供有利支持。同时,反洗钱国务院行政主管理部门应联合有关国家机关做好公众普法宣传,充分地让公众意识到配合金融机构开展强化尽职调查工作是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行为,明确不配合的法律后果即银行机构有权拒绝开立账户并有权采取与客户洗钱风险特征相匹配的控制措施,避免银行机构银客矛盾纠纷的压力。从银行机构角度分析,一是要加强对开立账户、非柜面出金限制等洗钱行为发生的源头风险的管控。同时平衡好提供优质金融服务与防控账户洗钱风险之间的关系。借助客户身份信息情况,做好客户真实开户意图和资金来源情况的审查。对于客户无法清楚说出开户用途,客户资金来源情况,或银行工作人员对客户阐述情况产生合理怀疑的时候,应在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进一步对客户开展强化调查,包括上门核实客户家庭固定资产情况,要求客户提供辅助证明材料证明其资产及资金来源情况,与客户所在单位进一步核实用工情况,并对单位信息通过工商、税务等公示信息进行核实等手段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并对客户非柜面业务渠道开展合理的限额管控措施,避免一刀切式管理引发的客户投诉或洗钱风险。二是厘清职责体系,压实业务部门“一道防线”责任。通过内部制度体系建设,明确反洗钱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的职责分工。由条线管理部门按其管理职责一手抓营销推动,一手做好内控风险管理。督促经营机构客户经理及柜面人员做好分工配合。通过强化培训、协同管理等方式,引导经营机构提升反洗钱意识,履职尽责做好客户尽职调查、账户非金限额管控等工作,不断提升一线员工对账户异常交易和客户可疑行为的敏感性,并结合客户的经营状况、家庭收入、职业信息、身份背景等情况做好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动态分类管理,便于反洗钱管理部门能结合客户洗钱风险情况,监测客户可疑交易。三是以持续尽职调查为基础,采取合理的账户管控措施。强化一线对频繁开销户、挂失换卡账户的敏感度,加大对账户使用一段时间之后通过各种手段变更账号后继续使用账户的监控力度,对于监测中发现较为异常交易行为的,应通过强化尽调后及时对客户账户采取管控措施,并向属地人行报告重点可疑交易,为有权机关提供可疑交易线索,助力打击治理洗钱犯罪。

(二)搭建充分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可疑交易有效监测

建议通过反洗钱行政主管理部门牵头搭建反洗钱领域的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打通非同一集团内的金融机构间的信息共享,以及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此类共享并不是完全开放程度上的共享,而是在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一家金融机构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存在可疑交易的情况下,发出信息共享请求,监管机构所管理的类似于金融情报机构的独立机构在接收到金融机构申请,初步判断存在可疑情形下,放行此条申请记录到被请求行,被请求行分析交易后,认为请求行的描述符合可疑交易触发情形,本行交易也存在可疑交易行为时,可在监管规定的通道内,流转客户交易信息到请求行。认定本行交易不可疑时,提供有效说明,反馈到监管指定通道,供请求行分析参考。实现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工作信息共享和金融机构及三方机构的有效配合,提高可疑交易分析效率,强化团伙作案的联合打击治理力度,实现对违法犯罪资金账户有力且有效的监测和管控。

(三)强化银行机构内部联动管理,提升银行账户洗钱风险防控能力

深度建设银行内部的信息共享机制。支行、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反洗钱管理部门均应设立反洗钱岗位人员,并通过信息系统和岗位人员履职的方式,实现对客户身份信息、业务办理信息及可疑交易信息的充分共享。同时,通过内部有效报告、条线管理部门联合反洗钱管理部门细致研判的方式,实现对客户风险状况的有效判断,提升各岗位人员洗钱风险意识和对客户异常行为的研判能力。根据客户洗钱风险特征,对客户采取合理的账户管控措施。进一步将洗钱风险管理纳入银行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中,通过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协调配合,打通同一机构之间的信息壁垒,形成由反洗钱主管部门牵头、各部门协同配合的反洗钱一体化洗钱风险管理机制。

★文/民生银行长春分行  吕冬末